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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為規範我省園林綠化行業市場秩序,提高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經營意識,營造公平競争、誠信守法的園林綠化市場環境,現将《湖北省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湖北省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2日
附件
湖北省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 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為規範全省園林綠化行業市場秩序,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意識,營造公平競争、誠信守法的園林綠化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是指在本省從事園林綠化施工養護企業及從業人員,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養護活動中所産生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應用、公開、修複及監督管理。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态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
第三條 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
第四條 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
省住建廳統籌全省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分類建立園林綠化企業及從業人員統一評價指标,通過“湖北信用住建”統一彙集和發布信用信息。
市(州)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統一标準,采集、審核、更新、公開、評價和使用本轄區内園林綠化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督促指導所轄縣(市、區)園林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管理工作。來鄂創業、就業企業、人員由市州住建部門負責。
縣(市、區)園林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内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采集、審核、使用本轄區内園林綠化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構成與采集
第五條 園林綠化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優良信息是指園林綠化企業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養護活動中産生的良好行為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園林綠化企業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養護活動中産生的履約不到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為信息。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産生、誰負責”的原則,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自行填報信息、園林主管部門日常監管信息、相關部門征集和社會提供的信息等。
第七條 信用信息主要通過各類榮譽表彰、誠信經營、科技創新、示範争創等活動産生,記錄依據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園林主管部門、市(州)級以上行業學會協會的正式文件、文書等。
第八條省住建廳可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調整園林綠化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分和應用
第九條 園林綠化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分基礎準分為100分,有優良行為的,依據記分标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有不良行為時,依據記分标準進行相應的扣分。
(一)加分: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同一類别各種表彰或獎勵,按獲得最 高等級表彰或獎勵加分,不重複加分。
(二)扣分:同一企業在同一項目、同次檢查中發現有多項不良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最 高扣分為準。
(三)信用信息有效期: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該信息有效期認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則良好行為單項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個月;不良行為單項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個月,單項扣分1~4分的有效期6個月。
第十條 信用信息應及時申報錄入。信用行為發生後,所在地縣(市、區)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完成錄入,市(州)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審核并公開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省外園林綠化企業進入我省承攬業務的,需在“湖北信用住建”進行申報,開展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園林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招投标、表彰評優及其他工作中應将信用信息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 園林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優良激勵和不良懲戒機制。依據信用綜合評分,可分檔設置信用等級,将園林綠化企業劃分為優良企業、不良企業,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對優良企業,可視情在相關工作中實行“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等激勵措施。在評先評優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對不良企業,依法依規在招投标、承攬工程等方面進行約束,并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十四條信用信息經采集、審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市場交易、行業管理、招投标、社會公益等活動中可依法查詢和使用公開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自信息産生之日起計算,應與信息有效期一緻。
(二)信用信息公開期滿後,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按照“誰采集、誰維護”的方式實施維護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銷,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負責。各級園林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複核制度,公開信用信息異議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采集該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證明材料。該信用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被變更或被撤銷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5個工作日内在“湖北信用住建”變更或撤銷該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要嚴格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據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企業及從業人員進行限制和懲戒。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修複
第十九條 信用修複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該不良行為已主動糾正、消除不良影響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二)滿足最 低公開有效期滿要求:有效期為12個月以上的到期前6個月内申請,有效期為6~12個月(含)的到期前3個月内申請,有效期6個月(含)的到期前1個月申請;
(三)該不良行為自認定之日起,到申請修複前未再發生同類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複不良行為信息:
(一)因發生亡人責任事故被處罰、且公開時間不滿12個月的;
(二)企業進入破産程序的;
(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信息修複時間不到6個月的;
(四)12個月内因同一類不良行為修複過1次的;
(五)企業因不良行為不履行整改義務的;
(六)從業人員被吊銷執業資格的;
(七) 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能實施信用修複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的修複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采集部門提出書面修複申請,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響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采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三)提出修複意見。采集部門對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後,提出修複意見并公示。
(四)數據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采集部門對該不良行為信息進行調整,并做好修複标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級園林主管部門委托行業學會、第三方機構等單位參與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指标
2.園林綠化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指标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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