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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3-08-03 18:10:00

各市(州)、縣(市、區)城管執法委(局)、住建局:


為規範環衛服務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争、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環衛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将《湖北省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規範環衛服務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争、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環衛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内從事經營性清掃保潔作業、公共廁所保潔管理、垃圾轉運站運行管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分類的環衛服務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第三條 環衛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市(州)主體、縣(市、區)實施。


省住建廳負責指導全省各級環衛部門和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全省環衛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指标體系,通過“湖北信用住建”統一彙集和發布信用信息。


市(州)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采集、審核、更新、公開、評價和使用本行政區域内環衛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指導所轄縣(市、區)環衛主管部門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市(州)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省外來鄂企業及從業人員在本行政區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審核、應用。


縣(市、區)環衛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采集、審核、使用本行政區域内環衛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構成與采集


第五條 環衛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礎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組成,具體情況如下:


(一)基礎信息:企業注冊信息、業績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等。


(二)優良信用信息:在環衛服務工作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環衛服務合同及環衛服務相關約定,服務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環衛服務市場秩序,表現突出,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獎勵、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在環衛服務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被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或經司法機關認定違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減少服務内容或降低服務質量和标準,或因工作不力被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等信息。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産生、誰負責”的原則,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自行填報信息、環衛主管部門日常監管信息、相關部門征集和社會提供的信息等。


第七條 信用信息主要通過各類達标評比表彰、“四不兩直”“飛行檢查”等綜合(專項)檢查督查、試點示範争創等活動産生,記錄依據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環衛主管部門、市(州)級以上行業學會協會的正式文件、文書等。


第八條 省住建廳可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調整環衛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分和應用


第九條 環衛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基準分為100分,有優良行為的,依據記分标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有不良行為的,依據記分标準進行相應的扣分。


(一)加分: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同一類别各種表彰或獎勵,按獲得最 高等級表彰或獎勵加分,不重複加分。


(二)扣分:同一企業在同一項目、同次檢查中發現有多項不良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


(三)信用信息有效期: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該信息有效期認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則良好行為單項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個月;不良行為單項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個月,單項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個月,單項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個月,單項扣分1~4分的有效期6個月。


第十條 信用信息應及時申報錄入。信用行為發生後,所在地縣(市、區)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内完成錄入,市(州)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審核并公開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各地環衛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環衛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據信用綜合評分,可分檔設置信用等級,在項目招投标、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别化管理。


第十二條 對無信用評價記錄或信用評價結果較差(75分及以下)的環衛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場準入及限制、禁止從業等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經采集、審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自信息産生之日起計算,應與信息有效期一緻。


(二)信用信息公開期滿後,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按照“誰采集、誰維護”的方式實施維護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銷,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負責。


各級環衛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複核制度,公開信用信息異議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采集該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證明材料。該信用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被變更或被撤銷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5個工作日内在“湖北信用住建”變更或撤銷該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要嚴格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據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企業及從業人員進行限制和懲戒。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修複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的修複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采集部門提出書面修複申請,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響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采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三)提出修複意見。采集部門對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後,提出修複意見并公示。


(四)數據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采集部門對該不良行為信息進行調整,并做好修複标識。


第十九條 信用修複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該不良行為已主動糾正、消除不良影響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二)滿足最 低公開有效期滿要求:有效期為12個月以上的到期前6個月内申請,有效期為6~12個月(含)的到期前3個月内申請,有效期6個月(含)的到期前1個月申請;


(三)該不良行為自認定之日起,到申請修複前未再發生同類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複不良行為信息:


(一)因發生亡人責任事故被處罰、且公開時間不滿12個月的;


(二)企業進入破産程序的;


(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信息修複時間不到6個月的;


(四)12個月内因同一類不良行為修複過1次的;


(五)企業因不良行為不履行整改義務的;


(六)人員被吊銷執業資格的;


(七)主管部門認定其他不能實施信用修複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一條  提供虛假資料導緻修複行為失當的,該行為不得申請修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衛主管部門要加強環衛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意見收集反饋和動态調整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環衛主管部門委托行業學會協會、第三方機構、金融機構等各類單位參與信用管理。支持行業學會協會按照行業标準規範等,對成員單位開展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指标


2.環衛服務行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指标


相關附件:

環衛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指标.docx

環衛服務行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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