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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城)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建築工程材料綜合價格信息(以下簡稱“綜合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明确使用範圍,提高發布質量,現将有關事項明确如下:
一、明确綜合價格代表水平
綜合價格信息是指各級建設工程标準定額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造價管理機構”)依據職責,通過采集當地建築工程材料的價格信息,經測算分析後形成的綜合價格信息,反映的是發布期内建築市場平均價格水平。
二、規範綜合價格信息采集工作
(一)規範采集渠道。各造價管理機構應該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廣泛、多樣原則選擇材料價格信息的來源渠道,優先選擇在本地區誠信經營的建設、施工、造價咨詢企業、行業協會及材料生産企業、經銷商等。
(二)統一采集時間。各造價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在每月25日之前完成材料價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當材料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時,應增加采集頻次。
(三)完善檔案管理。各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綜合價格信息采集檔案管理制度,确保采集的價格信息具有可追溯性,推進價格信息采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信息化。檔案内容包括綜合價格信息采集表(詳見附件1)、信息員提供的價格信息相關證明材料等。
三、規範綜合信息價測算方法
各造價管理機構應結合當地實際合理選用加權平均法、成本測算法等測算方法(詳見附件2),同時系統分析各項價格影響因素,科學确定綜合信息價測算方法。
四、規範綜合價格信息發布工作
各造價管理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發布本地區上月的綜合價格信息,并通過建設工程數字造價平台上報至省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内容應包括:編制說明、材料編碼、材料名稱、規格型号、計量單位、含稅價、除稅價、增值稅稅率、發布時間、發布地區等。
五、明确綜合價格信息使用範圍
各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綜合價格信息僅作為本地區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編制工程造價文件的參考依據,不屬于政府定價。市場主體在使用綜合價格信息時,當出現市場成交價格與綜合價格信息差異較大,或遇到未發布相關材料的價格信息時,可依據市場詢價情況進行調整或補充,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約定。
六、強化綜合價格信息監測
各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本地區綜合價格信息監測機制。當建築市場材料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應開展應急調查并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及時采取發布預警信息和調增發布頻次等應對措施,并及時上報省造價管理機構。
七、強化服務意識
各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強市場調研,強化服務意識,對于市場有需求且具備綜合價格信息發布條件的材料應當及時補充發布。
附件:1.綜合價格信息采集表
2.材料綜合價格信息的測算方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28日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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