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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編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綠色建築标識認定和管理工作,推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省住建廳、發改委、經信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湖北省綠色建築創建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廳組織修訂了《湖北省綠色建築标識認定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修編過程
2021年1月8日,住建部印發《綠色建築标識管理辦法》,自當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對綠色建築标識的認定及管理重新進行了調整,主要将原來規定的綠色建築标識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修改為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為适應新的政策要求,标科處會同省科技節能辦計劃對原《湖北省綠色建築評價标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
2021年3月,在總結我省綠色建築标識評價工作的基礎上,結合住建部《管理辦法》的要求,修訂了我省《實施細則》。按制訂規範性文件要求,通過征求各地住建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意見,進行專家評審、政策合格性審查等,最後形成送審稿。5月11日,經廳長辦公會讨論通過後印發。
三、主要修訂内容
(一)建立标識分級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了綠色建築标識認定分級管理制度。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二星級綠色建築标識認定和管理等工作,17個地市級住建行政主管管理部門負責一星級綠色建築标識認定和管理等工作。明确由省科技節能辦負責全省綠色建築标識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專業委員會參與全省綠色建築技術評審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認定的綠色建築标識項目。
(二)明确标識認定申報條件
《實施細則》規定全省新建民用建築、既有建築改造、工業建築按國家現行标準進行認定,明确所申報的項目需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所申報的項目須是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且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無拖欠工資、工程款等行為的項目。
(三)完善标識認定工作機制
《實施細則》規範了綠色建築标識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告等環節,進一步明确申報綠色建築标識的主體及所需報送材料,對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公示公告以及證書授予等工作程序予以詳細闡述,并對評審專家的資格作出相應要求。
(四)健全綠色建築标識管理制度
《實施細則》對标識的管理作出了規定:一是統一标識式樣及編号規則。對公示無異議的一星級項目,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門申請,省科技節能辦統一發放編号。二是完善懲罰機制。梳理出标識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對存在問題的标識項目,給予不超過2年的限期進行整改或直接撤銷标識的處理;三是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标準的評審專家,給予取銷省綠建專委會專家或專家庫專家資格的處理。四是建立信息上報機制。要求獲得标識項目的運營主體,将年度運行主要指标上報各地住建主管部門或住建部“綠色建築标識管理信息系統”。
(五)實施綠色建築預評價
為推進我省綠色金融支持綠色建築發展,《實施細則》對獲得綠色金融支持的項目及強制執行星級綠色建築的項目、綠色建築示範創建項目給予預評價,并進行公示。
(六)執行時間及廢止相關文件
《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廳印發的《湖北省綠色建築評價标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鄂建文[2010]101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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