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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導則(試行)》《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試行)》解讀

2022-12-13 18:45:25

近日,省住建廳印發了《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導則(試行)》(以下簡稱服務導則)和《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試行)》(以下簡稱合同範本),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進一步規範我省全過程工程咨詢市場提供了指導原則和參考依據。根據有關要求,現對服務導則和合同範本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有關注意事項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号)提出要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标代理、造價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标準和合同範本。

《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建築業改革發展二十條意見》(鄂政發〔2018〕14号)強調要深化工程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充分發揮湖北工程咨詢行業能力強的優勢,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标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政府投資工程應帶頭推行全過程咨詢服務,鼓勵非政府投資工程委托全過程咨詢服務。

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 号)和《省發改委 省住建廳關于加強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工作指導的通知》(鄂發改投資〔2021〕419 号)相繼出台,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實施主體、企業資質和個人資格與能力,以及政策導向、市場規則、市場培育、市場監督與指導等明确提出了原則性規定。

為落實文件精神、引導行業發展、促進規範服務,指導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省住建廳充分發揮全過程工程咨詢專家組的作用,在借鑒先進省市經驗做法,充分總結我省部分市州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2022年6月完成服務導則和合同範本征求意見稿,并在充分采納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審批稿,于2022年9月通過專家審查。2022年12月9日印發的《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導則(試行)》《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試行)》,充分吸收了專家審查意見,符合湖北實際,對今後一個時期規範和指導我省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很有必要、意義重大。

二、主要内容

服務導則共11章,7個附錄,主要内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咨詢人選擇、全過程項目管理、項目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階段咨詢服務、招标采購階段咨詢服務、工程施工階段咨詢服務、竣工驗收階段咨詢服務、項目運營維護階段咨詢服務、BIM咨詢專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清單、全過程項目管理服務内容、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計費方法、建設條件符合性審查單項咨詢、全過程工程咨詢相關組織結構示意、全過程工程咨詢造價控制模型。

合同範本共有三個部分和4個附錄:

第1部分為合同協議書,主要包括九個方面的内容。即,項目概況、服務範圍、委托人代表與咨詢項目負責人、服務費用、服務期限、合同文件的組成、雙方承諾、詞語含義、合同訂立和生效。

第二部分為通用合同條件,主要内容有13條。即,一般規定、委托人、咨詢人、服務要求和服務成果、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服務費用和支付、變更和服務費用調整、知識産權、保險、不可抗力、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争議解決。

第三部分為專用合同條件,可供委托人在要約時,結合項目實際就通用合同條件的相關條目提出更加明确、具體的要求。

4個附錄分别為服務範圍、服務費用和支付、進度計劃、咨詢人主要咨詢人員,可供合同雙方在招标投标期間就項目建設的主要目标達成一緻。

三、創新點及注意事項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編制印發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導則和合同範本,不僅集中解答了當前困擾我省全過程工程咨詢市場的熱點、難點問題,還有切合我省實際的創新思考。在應用于工程實踐時,應着重把握以下問題:

(一)出台服務導則的目的。出台服務導則的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落實文件精神。切實落實國家、省相關文件精神,統一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過程中的認識、理解。二是引導行業發展。明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範圍和内容,引導工程咨詢企業服務能力的全面提升。三是促進規範服務。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程序、方法,并總結成果,提升工程咨詢企業的服務水平及能力。

(二)服務導則的适用範圍。服務導則适用于湖北省區域内政府投資或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非國有投資項目和其他公共事業領域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工作範圍。服務導則第3章第2節以及附錄B、附錄C詳細規定了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範圍。明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包括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及運營維護階段咨詢。

全過程項目管理,是運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對貫穿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是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核心。主要包括策劃管理、項目報批報建報驗、合同管理、組織協調管理、招标采購管理、勘察管理、設計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投資管理、安全生産管理、信息管理、驗收移交管理等。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主要包括項目策劃、融資咨詢、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用地和選址論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交通影響評價、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

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主要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以及BIM技術咨詢、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咨詢、風險管理咨詢、工程保險咨詢等其他工程咨詢(不包含第三方檢測)。

運營維護階段咨詢主要包含但不限于項目績效評價、項目後評價、運營管理策劃、資産管理等确保項目具備預期的使用性能可靠度和保值增值的咨詢服務。

第三方檢測服務,應按相關規定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

(四)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招标(或采購)的時間節點。服務導則第4章第1節明确規定,根據工程項目建設規模、功能複雜程度、資金來源及審批方式等,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一次性采購,也可分階段采購。

對于整體規模較小、功能簡單的項目,可在項目概念提出時一次性采購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對于整體規模較大、功能複雜的項目,宜在項目概念提出時單獨采購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後再采購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

運營階段的咨詢服務,可根據使用者需求在項目竣工驗收交付後采購。

(五)咨詢人資質或能力。咨詢人提供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服務時,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托内容相适應的資質條件或能力。

資質是指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企業按照現行《工程勘察資質标準》《工程設計資質标準》《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标準》規定取得的證明自身咨詢能力與水平的相關文件、證件。

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咨詢人的業績、人員、信用、管理體系、獎項、企業規模及咨詢業務覆蓋範圍等,服務導則第4章第2節給予了明确規定,可指導委托人在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招标文件時參考應用。

(六)咨詢項目負責人和專業咨詢負責人條件。服務導則第4章第3節明确了咨詢項目負責人和專業咨詢負責人的個人資格标準及能力要求:即,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工程建設類或工程咨詢類)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有類似工程項目咨詢和管理經驗。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中承擔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業務的專業咨詢負責人,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承擔招标代理及其它業務的專業咨詢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如果可能的話,推薦由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兼任全過程項目管理負責人。同時明确咨詢項目負責人和專業咨詢負責人還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執業信用記錄良好;具有與承擔工程項目咨詢任務相适應的專業技術管理、經濟和法律等知識。

(七)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的選擇。服務導則原則上鼓勵建設單位對投資咨詢、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工程咨詢服務實施一體化整體招标,采用整體委托模式,這也是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的終J目标。但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市場培育發展階段,能夠提供全過程一體化咨詢服務的市場主體嚴重不足,服務導則提倡咨詢單位創新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根據項目建設的特點和建設單位實際需求,從投資決策、工程建設、運營等項目全生命周期角度,提供跨階段咨詢服務組合或同一階段内不同類型咨詢服務組合,為投資者或建設單位提供“1+N”菜單式咨詢服務。其中“1”為全過程項目管理,為必選項;“N”為投資咨詢、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專業咨詢和其他工程咨詢中的多項組合。如由聯合體提供“1+N”菜單式咨詢服務,則聯合體牽頭單位必須履行全過程項目管理責任,牽頭單位類别和成員單位數量由委托人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和項目建設目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服務導則第4章第4節明确了市場規避原則,要求投标人(潛在咨詢人)與同一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之間不得有利害關系。

(八)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主體責任。服務導則第4章第6節規定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中,應明确相關各方的主體責任。要求咨詢人(含聯合體)根據項目特點和委托人需求,按照“1+N”模式承接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時,“1+N”中的主要專業咨詢業務(全過程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必須由咨詢人實施,不得轉委托。“1+N”範圍之外的主要專業咨詢業務可由委托人依法自行委托并管理,或委托咨詢人代為統籌管理。咨詢人(含聯合體成員)各自承擔相應的咨詢服務責任。咨詢項目負責人履行向委托人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的責任。同時明确因工程咨詢服務不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工程咨詢服務的單位應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承擔責任,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服務費用的計取方式。服務導則第3章第3節及附錄D,規定了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計費的兩種方法,可為選用全過程工程咨詢的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概算時提供參考依據。

第1種方法是按各專業咨詢服務酬金疊加後再增加相應全過程項目管理及統籌管理費用計取。要求參考《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第八條有關代建管理費和項目管理費的規定,全過程項目管理費原則上不高于本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并就提供專業咨詢的數量不同、差異化計取統籌管理費費率提出了參考意見,具體由委托人根據工程規模及咨詢服務的要求酌情與咨詢人協商确定。

第二種方法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計取。根據咨詢人投入的人員數量、崗位職責、執業資格、技術水平(職稱等級)、各崗位人員服務周期等,采用人工時綜合單價計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酬金。人工時綜合單價包括:人員工資和獎金福利、郵電通訊費、交通費、異地派遣費、加班費、就餐及住宿費、辦公費、辦公設備折舊費、物料消耗攤銷、技術手段費、保險費、管理費、利潤及稅金等費用。

無論采取哪種計取方法,服務導則提倡委托人根據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目标完成情況及咨詢人節約的投資額對其給予獎勵(或懲處),具體獎勵(或懲處)的條件以及金額由委托人根據項目實際需求在合同中與咨詢人自行約定。

(十)合同範本的性質和适用範圍。在合同範本的使用說明中明确指出:該合同範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開展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委托人與咨詢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考合同範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履行合同權利義務。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鼓勵使用合同範本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招标文件,并且以附錄 1“服務範圍”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特别約定”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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